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厅经研究决定,对省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各类企业资质变更事项,不需要出具告知承诺书,实行即时网上办理。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资质类
1.建筑业管理类。
建筑业资质新办、增项: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建筑业资质升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
监理资质新办、增项或升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冶炼工程专业乙级、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乙级、电力工程专业乙级、农林工程专业乙级、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矿山工程专业乙级、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航天航空工程专业乙级、通信工程专业乙级、铁路工程专业乙级。
造价咨询资质新办: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
2.质量安全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新办、增项、延续;
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延续。
3.房地产管理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
4.勘察设计类。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
(二)人员资格类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注册。
二、实施时间和审批时限
(一)实施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省住建厅受理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试行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时限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自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证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按其申请事项相对应的资质标准进行自行核对并作出相应承诺后,通过省住建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将告知承诺书的电子扫描件上传。同时,按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上传相关材料,以备核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由省住建厅统一制作,可在官方门户网站下载。
2.省住建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直接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承诺的人员数量、业绩数量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
3.经批准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人员资格等信息将在上述信息系统进行公开,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申请二级建造师资格注册,通过“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平台”系统进行申报(http://112.103.231.221:8100/jzs/UserLogin.aspx),登录该系统即可进行承诺。
四、有关要求
1.对于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2.对于申报企业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且在三年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其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3.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与填报事项不符的,对申请人此后申请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
4.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应按照相应企业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后另行办理。
5.各市(地)住建局要积极做好告知承诺制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本辖区内的企业充分了解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情况和相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建厅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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